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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津贴来了!每月最高可领1000元
2025-11-25 17:29

01 深圳:高龄津贴认证11月30日截止

 

《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要求: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老年人应当在每年5月和11月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i深圳”、智慧养老等平台,通过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资格认证。

 

未按照规定参加资格认证的,高龄老人津贴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老年人重新进行资格认证后,高龄老人津贴自审核通过当月起继续享受,停发期间的高龄老人津贴从停止发放的当月起予以补发。

 

 

原文链接:

https://mzj.sz.gov.cn/szmz/pc/zwgk/jcxxgk/ztzl/gllrjtzgrz/

 

一、高龄津贴发放标准:

 

70至79周岁每人每月200元;

80至89周岁每人每月300元;

90至99周岁每人每月500元;

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000元。

 

二、认证方式:

 

深圳市民政局完善大数据应用场景,通过与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颐年卡发卡银行等单位开展数据比对,为近八成老年人自动通过高龄老人津贴资格认证。

 

对于未通过自动认证的老年人,仍需要进行自主认证。

 

自主认证渠道:i深圳APP、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民政在线、“户籍所在社区工作机构”

 

02 陕西:老年人优待服务新规12月1日起施行

 

近日,陕西省民政厅发布老年人优待服务政策的通知公告,明确陕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陕西省高龄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办法》,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s://mzt.shaanxi.gov.cn/xw/tzgg/202511/t20251119_3586726.html

 

新办法在高龄补贴标准上进一步优化:

 

70至7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可领取50元补贴;

 

80至89周岁老年人,补贴提升至每月100元;

 

90至99周岁老年人,每月补贴为200元;

 

100周岁及以上的长寿老人,每月可获300元补贴。

 

全省各地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继续执行已经出台的老年人优待政策。

 

一、申请渠道

 

线上申请:通过“陕西民政”公众号提出申请。

 

线下申请:既可在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也可在省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申请。

 

二、申请材料

 

老年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即可申请高龄补贴,无需再提供复印件和照片。

 

三、补发机制

 

取消《关于对<关于规范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有关条款说明的函》最多补发12个月的规定,因未及时复审停发的高龄补贴,经核查后可予以补发。

 

四、合并认证

 

合并“高龄补贴”复审和“养老待遇领取”认证,老年人仅需完成1次认证即可通过两项待遇资格认证。

 

03 重庆:高龄津贴“免申即享”

 

11月20日,重庆市民政局发布《重庆市高龄津贴免申即享发放管理办法》,明确重庆市8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可享受高龄津贴“免申即享”服务,无需主动申请,通过数据共享即可实现津贴精准发放。

 

 

原文链接:

https://mzj.cq.gov.cn/zwgk_218/zfxxgkml/zcwj_166256/xzgfxwj1/202511/t20251106_15145907.html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高龄津贴发放对象为具有重庆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发放标准按照年龄段分为80—89周岁、90—99周岁、100 周岁及以上三档。区县已执行年龄段分档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结合实际完善措施,逐步过渡为统一标准。

 

二、计算和发放方式

 

高龄津贴从老年人年满80周岁当月开始发放,至老年人死亡次月停止发放。老年人户籍迁入本市的,从迁入的次月开始发放;老年人户籍迁出本市的,从迁出的次月停止发放。老年人户籍在市内跨区县(自治县)迁移的,迁移当月由迁出地发放,迁移次月由迁入地发放。

 

高龄津贴对象实行每月动态管理,登记造册,应发放高龄津贴计入待发。区县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发放高龄津贴。

 

比如张爷爷,今年81岁,2025年10月户籍从九龙坡区迁移到南岸区。

 

张爷爷10月份的高龄津贴由迁出地九龙坡区发放,80-89周岁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25元;11月份的高龄津贴由迁入地南岸区发放,80-89周岁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由于在全市实行免申即享发放,张爷爷户籍迁移后不需要办理转接手续,也不需要在南岸区重新申请高龄津贴。

 

04 青海:实施7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新修订的《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s://mzt.qinghai.gov.cn/html/show-12882.html

 

《条例》新增陪护假规定,明确子女所在单位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老年人住院证明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日的陪护假。

 

在社会保障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同时,青海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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